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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景区发布旅游秩序规定:吆喝顾客3次以上将被拘留至少5天

峨眉山风景区管委会官网截图。

11日,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在其官网发布《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严厉整治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的规定的通知》号公告,宣布为保护峨眉山文化和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严格整顿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确保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规定了招揽顾客、招揽顾客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明确。招徕顾客被发现三次以上的,由景区公安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非法营运的将扣留车辆并处以3万元至10万元罚款;欺骗、诱导旅游者消费或者屠宰顾客的,责令退回消费金额并赔偿3倍,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至10倍的罚款;非法定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导游人员私自经营、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吊销导游证。

自通知(规定)发布之日起,峨眉山市将把所有参与扰乱景区旅游秩序的人员纳入信用体系,限制该类人员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对违反规定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将按照党纪政纪规定严肃查处。(李冯)

附法规全文: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严格规范旅游秩序条例。

第一条为保护峨眉山文化和自然遗产,维护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5A级旅游景区荣誉,严格整顿峨眉山景区旅游秩序,确保长效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破坏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叫卖拉客或者叫停拉客的;

(二)从事非法经营的;

(三)欺诈、诱导旅游者消费或者杀害顾客的;

(四)经营企业(户)未明码标价、加价加价加价,或者收取不特定费用的;

(五)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或者未经许可从事经营、诱导导游消费的;

(六)车辆停放在景区主要道路或者公共场所;

(七)经营企业(户)参与招揽或接受非法人员引导游客到其经营场所消费的;

(八)其他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喊话、拦截、追逐、驱赶车辆或者强行登车、机动车聚集的,由景区公安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罚款;呼喊招揽顾客三次以上的,由景区公安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从事非法经营的,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予以拘留,对非法经营者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弄虚作假,诱导旅游者消费或者杀害顾客的,由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还消费金额并赔偿消费者三倍;同时,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10倍的罚款。

第六条价格未标明的,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二条的企业(户)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并作如下处理:

属企业(户)的,经首次核实,其负责人、涉案人员为黄湾镇村民的,取消景区专项资金,已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贴;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达到年龄后不再享受。第二次,景区营业执照被吊销,经营终止。

是黄湾镇的村民,第一次被责令承认错误,取消景区专项资金。第二次核实已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取消个别景区养老补贴;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达到年龄后不再享受。第三次取消涉案家庭成员景区专项资金,已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取消个人景区养老补贴;尚未享受景区养老补贴的,达到年龄后不再享受;涉案人员在景区内从事经营项目的,吊销景区营业执照,终止营业。

景区从业人员将被取消景区从业资格,景区企业(户)从业人员将被限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和景区管委会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对其他符合治安处罚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从重处罚;破坏景区旅游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在峨眉山市建立信用体系,将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人员纳入体系,限制此类人员在峨眉山市从事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峨眉山市任何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此类人员,一律限制享受峨眉山市人民政府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管委会、景区国有企业、黄湾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工作者、黄湾镇村干部参与扰乱景区旅游秩序的,从重处罚。涉案人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给予纪律处分;涉案人员是村、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程序免除其职务;其余社区、村干部和村(居)民组长,严格依法办事。涉及人员为聘用或合同制人员的,劳动关系终止;对于社区社工,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从事风景旅游秩序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公职人员的,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聘用和合同制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奖励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电话(0833-553355、0833-5534567)、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 .峨眉山. gov.cn/)、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官方网站(网址:http://emsjq.lese)举报破坏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旅游秩序的行为。http://www.ems517.com/)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法部门应当在7日内完成调查并回复举报人。

破坏景区旅游秩序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景区管委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二)、(三)、(五)、(七)项违法行为的,给予奖励1000元。

(二)举报本条例第二条第(一)、(四)、(六)、(八)项违法行为的,给予奖励200元。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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